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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4〕57号)

发布时间: 8/5/2014 12:00:00 AM 浏览次数:3164

 

市住建委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管理的通知

宜市住建文〔201457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规建办、葛洲坝城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营造诚信竞争、忠实履约的市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法规,现就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建设全面负责,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约定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责的违约责任,并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项目管理机构认真履行职责。

(二)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为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施工单位必须配备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现场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持证上岗并保证驻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更换。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和程序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

(三)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监督其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以及大型的施工机械设备按投标承诺条件及时到位。派驻现场项目部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符合相关要求,持证上岗并保证驻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更换。发现工程项目建设中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要立即制止,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履责及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动态巡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和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二、加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履约重点环节监管

(一)招标人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应核查拟派驻现场的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身份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二)加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核查。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拟派的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首次到岗确认。开工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留存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原件、从业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三)规范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得随意更换。因下列实际情况确需更换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应由所在单位申请,经建设单位准许后,填报《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更换审批表》(见附件2),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1、因病故或重病、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退休、离开原工作单位的;

3、因管理原因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认为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4、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

5、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需要变更的,拟派人员资格条件应不低于原管理人员。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原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超范围办理变更的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加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标后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场下达人员不到岗确认书(见附件3),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并作为年度评价的重要依据。

1、在建设主管部门提前通知的各项专项检查中发现不在岗的;

2、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不定期巡查中,发生两次以上不在岗的,或接到通知后一小时内不能到岗的。

对下达不到岗确认书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现场代表,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示。

本通知中所指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单位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

自本通知发布日起,原宜市住建〔2013181号自行废止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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